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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案例】消费者成功订购优惠商品 商家能加价或拒发吗?

  • 时间:2023-12-09
  • 来源:广东消委网
  •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消费者王女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简称“省消委会”)投诉称,其一直在广东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APP上给家里老人购买一款药物。近日该公司向王女士推送该款药物优惠信息,每盒仅33元。称“4月大促,15日前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10袋低至33元,拨打400……”,王女士当即按此价格下单购买了20盒,共计688元,并收到购买成功及发货物流信息。六天后,王女士仍未收到药物,发现物流信息仍停留在“快递已发出”状态,于是联系该公司客服进行查询。客服告知该快递已被其公司拦截返回,理由是该价格的药物是属于临期药物促销活动,现已售完,如王女士仍需购买,需按50多元/盒的价格补齐差价。后续该公司也再无人跟进处理此事。王女士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于是投诉到省消委会,要求该公司按33元/盒的价格给予重新发货。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省消委会即联系该品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400客服进行调查核实,客服对王女士的投诉事实未予否认。经省消委会沟通协调,该公司同意按33元/盒的价格出售药物给王女士,并安排重新发货。王女士对此无异议,双方达成共识。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以及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亦称发价、发盘、出价或者报价。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本案中,该公司向王女士推送的药物促销信息中商品名称、规格、价格,促销时间,购买方式等,内容具体确定;而信息中“4月15日前”则表明要约人具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当王女士提交订单并支付成功即其已作出承诺行为,该购买合同即告成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本案中,王女士按宣传优惠价格支付价款购买了商品,事后以售空无货为由告知其需要加价才能购买,这种临时加价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本案中王女士有权要求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广东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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