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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搭建“手机口”参与诈骗获刑罚

  • 时间:2024-09-05
  •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 作者:佚名

  只要同时利用两台手机,帮助上线和客户实现直接通话,甚至不用自己开口就能挣大钱?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搭建“手机口”协助实施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伙同他人在某酒店房内,明知他人意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根据上线的安排,通过“手机口”即用一台手机拨打语音的方式接通上线人员,另一台手机拨打上线人员提供的受害人电话号码,然后将两台手机靠近放在一起后由上线人员与被害人直接通话,最终骗取被害人9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通过搭建“手机口”的方式协助诈骗人员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缴纳部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楼慧琴 钟文浩)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05_45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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